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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食品安全条例进入三审 增加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网络整理 2018-01-15 13:32

1月10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期间审议多部条例,其中包括《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增加了“食品召回制度”。

     深圳新闻网1月10日讯(记者 张玲)1月10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期间审议多部条例,其中包括《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晓东代表法制委员会,向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报告《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草案》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督员的执法权限,完善了应急管理内容,对企业涉嫌虚假宣传的处罚标准做了调整,同时将生鲜乳收购流通环节纳入监管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增加了“食品召回制度”,要求“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拒不召回或者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或者销毁”。

  食品安全督导员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不作为执法依据

  《草案修改一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食品安全督导员的设置、职责和证件管理的内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建议明确食品安全督导员的身份性质、执法权限等内容。

  经研究,《草案修改二稿》明确了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安排,食品安全督导员可以从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非执法类工作,同时规定食品安全督导员取得的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删除了食品安全督导员可以协助食品安全职业检查执法人员或者其他执法人员从事的执法类工作;明确了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督导员的培训考核和证件管理,并规定食品安全督导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草案修改一稿》第三章第四节规定了政府监管措施中的应急管理内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节内容过于单薄,建议予以完善。《草案修改二稿》丰富完善了应急管理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

二是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明确其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中的主体责任;

三是增加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的应急处置、通报和报告义务,以及医疗机构的相关报告义务(《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

企业生产经营食品不符合公开声明标准涉嫌虚假宣传将被处罚

《草案修改一稿》第一百零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要求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改正的,列入食品安全特殊监管名单,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有委员认为此条处罚过于严厉,不利于企业制定和实施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建议修改。

审议结果报告指出,经研究,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违背了诚信原则,是一种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当受到制裁,鉴于其符合国家标准不会产生食品安全问题,又不宜处罚太重,因此,《草案修改二稿》降低了处罚,将该条修改为: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但是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期限届满仍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草案修改二稿》第一百零四条)。

此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律责任章节的处罚条款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建议分档细化。

经研究,《草案修改二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并结合立法技术规范,在附则部分增加制定具体执行标准的授权性规定:

“本条例规定罚款处罚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就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草案修改二稿》第一百二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流通环节纳入监管范围 与食品输出地建立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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